非自願售共有房地 適用20%稅率

工商時報【劉懿慧╱台北報導】 依房地合一稅制規定,出售房地是以持有時間決定課徵稅率,但若與他人「共有」房地,恐因持有時間點不同,導致非自願出售者適用較高稅率,有失公平。因此,財政部近日預告核釋,若發生上述情況等非自願交易,房地持有未滿2年,也可適用較低稅率20%。 現行非自願因素共有五大類型,分別為在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卻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情事等,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出售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的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無力清償債務,導致持有的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因親友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以及因避免家暴而出售房地者。 官員表示,因土地法34條之1規定,若共有土地或建物,只要半數的共有人同意,或是其持有的部分合計過半數,就可以進行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因此若是非自願出售者,持有時間又較他人短,可能會被課徵較高稅率。 因此財政部核釋,若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共有人依土地法第24條之1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導致須交易其應有部分者,可視為非自願因素出售房地,仍適用20%稅率。但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的安排或情事者,則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