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對於標準必要專利的競爭法規制 公平會應有所作為

工商時報【主筆室】 在資通訊時代,無論從2G、3G、4G、5G,或從雲端到物聯網再到人工智慧,標準必要專利的重要性與日增,加上資通訊產業在我國產業鏈的關鍵地位,因此在南韓、日本及中國大陸相繼對主要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作出處分之後,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先在2013年底依職權對InterDigital展開其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行為是否違反競爭的調查,接著在2015年底調查高通在我國授權的行為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處。 公平會並在2016年4月正式通知高通調查的事項包括:高通有無將標準必要專利與非標準必要專利綑綁、權利金是否合理、回饋授權條件是否合理、是否未提供專利清單、是否違反以公平合理無歧視條件授權標準必要專利的承諾而拒絕授權晶片製造商、是否不銷售晶片給拒絕簽訂授權契約的潛在買受人、對承諾只採購其晶片的廠家提供折扣。 事實上這些行為的存在已經上述諸鄰邦競爭法主管機關認定,並無太大爭議。剩下的只是如何從我國公平法及產業發展的角度作價值判斷。 然而依據InterDigital去年年報,雖然「公平會幕僚人員已經在2016年第二季完成調查報告並送交委員會處理」,本報也曾在去年8月19日以「標準必要專利的競爭法規制 公平會不該缺席」的社論,提醒公平會不可蹉跎時機。但是沒想到至今不見公平會作成決定。 這一年多國際間又發生了不少關於標準必要專利授權的案件。在南韓,其公平交易委員會在2016年12月再度認定高通拒絕授權晶片製造商、並且對手機製造商收取過高權利金的行為,構成濫用市場獨占地位的行為,科處1.03兆韓元(大約8億7千萬美金)的天價罰鍰。 其次,連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也經過2年多的調查之後在今年一月對高通提起正式民事訴訟程序,指控高通採取「不簽訂高通指定的授權契約,就不售予專利晶片」的作法、對使用競爭對手晶片的手機廠家收取較高權利金、違反以公平合理無歧視條件授權標準必要專利的承諾而拒絕授權給競爭的晶片製造商、對蘋果公司收取較低權利金而使其不與高通的競爭對手交易(獨家交易條款),以免其競爭對手藉此強化對高通的競爭力。 其實,我國公平會可以說是亞洲最早有處理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人不當授權案件經驗的國家,君不見公平會在2000年左右就曾認定荷蘭飛利浦與日本新力及太陽誘電在其專利庫成為CD-R事實上國際標準後,不顧CD-R售價急速下跌的事實,在收取權利金時堅持收取每片10日圓的行為,而不是權利人原本同意的淨售價3%,構成濫用市場獨占地位而處罰鍰,並獲得最高行政法院的支持。 如今再度處理類似案件,公平會理應駕輕就熟,沒想到卻成為亞洲國家中唯一的缺席者。 日本公正取引委員會在2009年9月就對高通進行調查,發現其雖然承諾對其標準必要專利採取公平合理無歧視的授權條件,卻迫使日本製造商同意對高通回饋授權時不收取權利金、不對高通、也不對高通的客戶與被授權人行使其智慧財產權。但是該會只是命高通停止前述反競爭授權作法,並未科處罰鍰。高通依然不服而上訴,東京高等法院令公正取引委員會暫停執行此項命令並應該進行相關必要聽證。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公正取引委員會在2010年2月17日進行第一次聽證之後,就再沒有後續的程序,成為國際競爭法界的一大懸念。 台灣在此事件中,公平會是否應該有所作為,值得產官學界再進一步的探討,尋求解決之道。